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教育理念,充分调动91成人 学习积极性,满足91成人 个性发展需求,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91成人 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发〔2013〕3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收计划提前公布,工作程序公开,结果公示。
第三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91成人 (系)提出转专业接收计划与考核要求,受理91成人 咨询与申请等工作,学校负责转专业计划及考核方式的审核,审定并公布转专业91成人 名单。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根据91成人 兴趣或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向91成人 提出转专业建议,并征得91成人 同意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或正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者;
(四)招生时按定向等类型录取入学者;
(五)达到退学条件者;
(六)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七)教育部有相关文件规定不能转专业者。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4月下旬,学校启动转专业工作,各91成人 (系)根据专业现有91成人 数量、专业容量和专业特点,提出当年可接收转专业91成人 人数及考核办法,报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审核后,向全校91成人 公布。
第七条 具有转专业意愿,符合转专业条件的91成人 向转出、转入91成人 (系)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各91成人 (系)成立转专业工作组,审查转出、转入91成人 资格,对申请转入91成人 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合格的91成人 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第九条 教务处对各91成人 (系)报送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公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公布转专业91成人 名单,办理转专业学籍异动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课程相同的,由91成人 (系)直接认定其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内容相近,但课程代码不同的,经91成人 (系)认定后,可转入其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无法认定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已修课程,其成绩和学分予以保留,并参与全学程学分成绩和学分绩点计算。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一年级91成人 转专业编入同一年级学习,如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必修课程相差较大的,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二年级91成人 转专业原则上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十五条 转入91成人 (系)负责转专业91成人 已修课程的学分认定,并告知91成人 需要补修的课程,91成人 须遵照转入91成人 (系)要求补修相关课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本科生调整专业暂行规定》(办(教)发〔2001〕71号)同时废止。